随后转账的妓女能否逃脱法律制裁——外围女性
栏目: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20 15:17

  扫黄打非中,公安局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人员李某(男)和郑某(女)。当时,正在俱乐部里。他们检查了一个房间里的可疑物品,然后一起走进了房间。民警对他们的身份产生怀疑,立即将他们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两人与扫黄打非无关,却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李某和郑某承认,两周前,李某联系张某(未涉案男子)后,李某带郑某到某地点为张某提供一次性服务,但双方在价格上没有达成一致。李某和郑某回来时,张某给了李某1万元,回来的路上,李某给了郑某5000元。调查过程中,李某的5000元钱被没收,公安局认定李某收到的5000元钱是张某嫖娼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定后,郑某因嫖娼被判处十五天的行政处罚,郑某不服,遂上法庭。

  郑某认为:1、在审讯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而口供中的相关内容并非真实意思,他申请了审讯过程的监控录像。2、李某扣押的5000元钱与郑某无关,也没有证据表明这5000元钱是用来的;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公安局辩称,该期间拍摄的监控录像已损坏且无法获取。但根据工夫字(2003)5号《罪认定》。《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是指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非特定的性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就、达成了协议,谈妥了价格,或者支付了金钱、财物,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自己主观意愿以外的原因,尚未建立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未支付财物的,依法可以按、论处。本案中,两人交代并缴获5000元资金,可以断定郑某从事活动。

  法院表示:公安机关无法调取讯问过程中的监控录像,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讯问过程中未发生刑讯逼供的事实,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庭没有采纳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查获的5000元钱被认定为郑某的物证,没有客观可信度。即使认定为李某获得的钱,也无法证明郑某参与活动并收取费用。公安局基于缺乏的具体地点、时间、姓名等基本信息,以及李某扣押的5000元人民币等基本信息,且没有其他证据,认定郑某从事活动。这是证据不足的。据此,行政处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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